简要案情:
2023年8月,某科技公司以王某“连续旷工5日,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”为由,向其邮寄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5日解除。王某签收后,于8月16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,称旷工系因突发疾病未及时请假,并附医院诊断证明。8月17日,公司以“情况核实有误”为由,向王某发送《撤销解除通知函》,主张原解除决定失效,要求其正常返岗。王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已生效,拒绝返岗,并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8月15日解除,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。
裁决结果:
确认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5日解除;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融通资产,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解析:
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,即用人单位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原理,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送达劳动者,即发生法律效力,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。本案中,公司8月15日的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已由王某签收,解除行为自送达时生效,双方劳动关系自此解除。
公司在解除通知生效后发送的《撤销解除通知函》,因缺乏法定依据而无效。劳动关系解除后,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,公司无权单方恢复劳动关系。此外,公司以“情况核实有误”为由撤销解除,恰恰说明其在作出解除决定时未充分核实事实,解除依据不合法。王某旷工系因突发疾病,且事后补充了诊断证明,其行为不构成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。公司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解除决定,属于违法解除,应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。
典型意义:
1、解除行为具有不可逆性,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时需审慎核实事实,避免草率行权。一旦解除通知送达,即便发现错误,也不能单方撤销,需通过与劳动者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,防止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权益。
2、本案凸显劳动合同解除的“程序正义”重要性。用人单位在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,不仅要确保事实清楚,还需保证程序合法(如充分听取劳动者申辩),否则可能因“事实认定瑕疵”构成违法解除,承担赔偿责任。(陈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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